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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计财处  审核人:

 

湘物院科〔2018〕7号

关于印发《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6月4日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科研经费,保证我校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 号)、《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 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湘办发〔2017〕9 号文件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湘办〔2017〕50 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国家、省、市及有关厅(局)等政府部门立项下达到我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我校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各类合同项目经费,或由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立项或委托承担的科技项目经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指学校拨款的各类立项科研项目经费(含纵横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一律进入学校财务帐号,由计财处统一归口管理。科研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科研经费,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不得弄虚作假,公款私用。

1、项目负责人凭计财处的入账凭证,到科研处办理科研经费使用登记手续;

2、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数额按《湖南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配套经费和资助办法》执行。

3、计财处为每个科研项目单独编号建帐,每个项目的总经费为上级下拨经费和学院配套经费之和,每笔经费到账后,待学校按相关规定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后,其余经费全部归项目组使用。

4、项目负责人需保管好科研处颁发的《科研项目经费手册》,每个项目在手册上单独记账。每笔经费报账前需在手册上进行科研经费使用登记,再凭手册到科研处进行登记和审核,科研处同意后再到计财处审核制单,再由主管科研的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有上级主管部门制订的经费管理办法或约定的项目经费的预算、支出、决算应遵守项目(课题)主管单位、发布部门、委托部门的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或合同。没有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经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科研、计财、资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项目依托二级单位(二级学院、部、处)及项目负责人(主持人)各负其责,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第六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预算管理与调整,做好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七条 计财处是科研经费核算部门,负责科研经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审查项目经费决算,监督、指导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使用项目经费、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八条 基建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按国家、上级经费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的情况,监督检查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

第十条 二级学院、部、处等项目依托部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同时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以上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提醒项目负责人遵守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主持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主持人)要熟悉国家、省以及学校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要求,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申请人在计财处、科研处等部门的协助与指导下,根据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科研项目的特定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提供预算表或预算说明。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在编制预算时结合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可以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三个项目合并。合并后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自科)和20%(社科)的项目,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否则应提供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预算以项目合同书为准。项目主持人应当在项目开题前与科研处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包括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处、计财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修(护)或试制、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须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须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含有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以及服务等费用。应提供委托合同、发票、测试结果报告、测试单位资质证明等。仪器设备、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的采购需要按照学校有关招标采购制度进行。设备、材料、资料应有明确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以证明经费支出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版面)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劳务费:参与项目的大学生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不包括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学校转帐方式结算。对于基层偏远山区(林区)的季节性劳务用工费用,无法办理学校转账汇款业务的,可以不通过转账汇款,按照审批程序据实报销。

6.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标准以《学院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不得将专家咨询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或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等。

7.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出差旅费等。差旅费应提供本次研究活动的方案和结果报告,并按照学校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对于野外考察、社会调查、心理测试等特殊科研活动发生的住宿、数据采集等各类费用,不易取得合规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或者超出差旅费标准的,项目负责人可事先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事后按相关财务制度据实报销。

8.会议培训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为了项目研究顺利开展参加的相关培训费用。项目研究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的,项目负责人按照实事求是、高效节约的原则,预先确定会议方案(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报科研处审批后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本项目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9.国际合作交流费。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10.市内交通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使用交通工具的费用,主要为的士费和公交车费,市内汽车油费和停车费。市内交通费合计不得超过项目总费用的20%。

11.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纵向科研项目相关费用的支出,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若规定的单项总计1000 元以下的小额费用,无法实行对公转账、“公务卡”结算的,可以现金支付。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合同需要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经科研处和分管副校长审核后,按计财处要求办理转账手续。项目负责人(主持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为使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顺利开展,项目正式立项并完成开题后,可报销一定的科研经费,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批准经费的50%。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后,可报销研究总经费的80%。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可于6个月内在剩余经费额度内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间接费用使用与管理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的比例为:自科项目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 万以下(含500 万)的为20%;500 万-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部分为15%;1000 万以上为13%。社科项目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 万元至500 万元(含500 万)的部分为20%;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为13%。间接费用支出内容分为:

(一)管理费。学校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经费(包括配套和补助经费)提取管理费,由学校按纵向、横向项目提取5%的管理费,一个项目学校提取的管理费的上限为2万元整。管理费用于科研项目的推荐评审、中期检查、续期审查、重大项目调研和论证,项目鉴定与成果申报、科研指导和学术交流等科研管理工作。

(二)绩效费。是指为了提高科研工作效益、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安排的相关支出。项目负责人可以依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以劳务费的形式发放绩效,但需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绩效费用为间接费用减去管理费和间接成本费用的余额。绩效费发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绩效费须与项目研究绩效挂钩,按项目进展和研究成效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为项目中期检查合格之后,第二次为结题验收后。绩效发放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绩效考核表,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领导在考核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上审核签字后送科研处、计财处审核后支出。根据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17】9 号《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九条规定,间接费用作为绩效支出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2、项目执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中的(1)-(3)条者,扣减绩效支出,出现(4)-(6)条的,责令退还全部绩效:

⑴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中期检查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⑵ 不按照要求进行中期考核;

⑶ 不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

⑷ 未通过结题验收;

⑸ 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⑹ 实施了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学术不端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违反下列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构成违法及至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处理。

(一)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二)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三)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四)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五)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六)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七)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八)其他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科研工作的连续性,在我校工作期间立项获批的科研项目(国家基金项目除外)的经费,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后不得带走。经费可以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继续使用,也可以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更换项目主持人继续使用。

第五章         决算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后30 日内,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申请验收时,应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在3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提交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合同下达的经费预算情况(若调整了经费预算的应附

相应证明材料)

(二)经费收支情况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项目原定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财务结帐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移交到所在部门,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留学校作科研基金,在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可优先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预算、决算及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科研绩效考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上述规定中的经费管理办法与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包括在研项目和今后立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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